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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简称质检协会)成立于1992年,为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质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
早在2016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中,原质检总局等4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质检总局等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6〕437号)就安排部署: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继续组织开展“企业质量诚信倡议”专题活动,开展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标识应用服务专项推广活动,传递质检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助力“中国制造”品牌提升。
2017年8月,原质检总局等4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质检总局等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7〕374号)再次安排部署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继续组织开展“企业质量诚信倡议”专题活动,开展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标识应用服务专项推广活动。
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等34个201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主办单位在《市场监管总局等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131号)中,也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质量诚信倡议’专题活动,开展质量诚信溯源和防伪标识应用服务专项推广活动”进行了部署安排。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2月发布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十四五”规划部署: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中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消费者组织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曝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中国制造2025》要求:坚持把质量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生命线,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技术攻关、自主品牌培育;建设法规标准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先进质量文化,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支持行业组织发布自律规范或公约、开展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中国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树立中国制造品牌良好形象。
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中发〔2017〕24号)强调: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围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培育壮大民族企业和知名品牌,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推进质量全民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以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提高全社会质量、诚信、责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永无止境。随着时代的变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手段可能会不断迭代,但质量领域社团组织对消费维权的作用将伴随品质生活追求的逐步升级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而愈加凸显。2018年9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指出: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优化生产和消费等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构建符合我国长远战略利益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需求引领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促进,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互促共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规定: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部署: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也明确要求: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积极推进信用承诺,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
国家的监督,用户的选择,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作为《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每个年度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一项有效手段,在发现质量问题、风险监测、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产品监督抽查制度作为通过对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不仅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质量问题的利剑,也是衡量产品质量状况的尺子,而且是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引导企业重视质量工作、监督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推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和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对于更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很大程度上是对高质量的需要;不平衡不充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质量上的不平衡不充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检测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贯穿于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从研发到生产直至消费领域的全过程,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企业、政府、社会、国际之间传递信任,切实解决现代大规模生产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检验检测属于信任型产品和服务,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具体依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具有市场化、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方式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经济贸易发展,检验检测报告被形象地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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